“因为存在这些因素,此外,尽管食品及药物管理局信誓旦旦地,所有的药物信息都会受到检查,不过,企业依然可能认为,他们受到检查并不是必然的。”论文的作者写道。
研究者进而主张,政策制订者应该考虑的是,被点名的信息以后,企业因此而遭受的价值损失,是否会超过通过发布信息而在产品销售上享受到的正面效应。虽然他们在本项研究中没有计算性市场营销带来的总体收益,不过,论文的作者认为,当将来确定处罚金额时,可以考虑采用这样的分析方法。
巴拉德瓦提出了与这项研究有关的另一个让人担忧的问题。很多制药公司都建立了非常发达的在线市场营销平痦子的位置与命运图台,这些平台为性市场营销行为的发生提供了肥沃的新疆域。他说:“就人们担心的医药广告来说,网络就像是‘疯狂的西部’(Wild West)”他还对谷歌(Google)以及其他搜索引擎上的广告表示了特别的担心,表面看来,这些广告是由某个立场客观的组织――与某种特定的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相关的组织――放上去的,但是,事实上,它们却链接到了由制药公司提供的信息上。因为相关的材料中并没有公司的名称,所以,是否对这类发出药物疗效或者药物风险性论断的行为给予强制性惩处尚不清楚。他还补充谈到,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正在为创建监督这种在线市场营销行为的全新准则而申请公共投入。
比如,当消费者搜索有关心脏病的信息时,可能会点击这样一个网站:网址中只有心脏病的名称,但没有迹象表明,这个网站是与某个制药公司的网站链接的。“消费者看不出这个网站与某个制药公司有任何联系,他们认为,这是一个立场中立的医疗保健网站。” 巴拉德瓦谈到。“消费者因为受到了,所以,他或她的情况会更加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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