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监管部门在对我国跨境电商平台进行监管时应当遵循分类监管的.对不同的商业模式制定不同的监管办法,避免“一刀切”的监管措施出现.通过运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来切实完善监管部门对跨境电商平台的监管.其次,显而易见的是,我国消费者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助于我国对跨境电商平台的有效监管.关于增强消费者法律意识可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首先,应当加强对消费者自身权益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关于正品的意识,促使消费者主动去对商品的进行检验;其次,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应该给予法律帮助,尤其是买到假货的消费者要通过法律手段促使商家对他们进行赔偿;第三,完善投诉机制.监管部门应注重对投诉机制的建立及宣传,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应及时处理反馈,以此来促进跨境电商交易纠纷的解决,消费者的权益.
在完善监管范围方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明确各部门的监管分工,对电商平台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具体措施可以参考已有的对于传统行业的监管机制,目前我国对传统行业的监管机制是相当成熟的,而电商行业则是传统行业和互联网的融合.因此,在对电商平台的监管方面,我国应该在原有监管范围的基础上,采用新型的监管方式来对电商平台进行有效监管.此外,鉴于物流对于整个电商行业的重要性,物流方面的监管机制也应该尽快予以完善.比如说,我国监管部门可以合理拓展监管范围,进一步明确物流行业的监管细则,对于之前没有监管到的法律灰色地带予以处理.具体来说,鉴于电商行业发展的特殊性,我国监管部门在某些方面并无先例可循,因此,对于监管范围的拓展可以参考已有的相关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总结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以此来完善我国监管部门对电商行业的监管范围.
建立统一的网络市场监管体系.针对国内不计其数的购物网站和销售平台,行政资源也是有限的,不可能对所有商家都了若指掌,可以有所主次的进行监管;虽然不可能对每笔交易都一清二楚,但可以集中聚焦核心问题.这就堵住了很多不诚信者伺机而动留下的空白,这就控制在了行政监管的范围之下.实行统一的网络市场监管,行政机关也不用像打地鼠一样在那守着,冒头就一打下去,网络数据会自动告诉你哪里出了问题,行政监管方式可以通过技术创新得到提升.如果能把对实体商务的监管体系延生到电子商务领域,那么电子商务领域的诚信疼痛病症,起码好了一半.通过技术监督让市场交易主体的一切交易活动留下痕迹,有证可查,便不用时时操心哪里会突然冒出问题,即使冒出了问题,也因为跨境电商企业的实名制迅速地能找到源头,处理方式也就和实体商务大同小异,毕竟都属于商务领域,只不过因为使用的工梦见回家的路具不一样,才照成了追度系数大,但这并不会影响实施侵害行为的人承担责任.只要能找到责任主体,查清案件事实,一切便会迎刃而解,当然不等于解决所有问题,实体商务的法律难题同样也会存在于电子商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