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明确:任何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手段向供稿个人和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后者也:国家社科基金资助的期刊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版面费。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求索》自2013年1月1日起获得国家社科基金资助后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版面费。
而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这是一次非正常的职务调整,乌东峰系被免职。免职的原因有二:一是在上级部门纠“四风”巡视活动中被群众举报;二是《求索》未能通过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的年度考核。
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院规划办公室对《求索》2013年度考核情况的通报显示:认定《求索》存在收取版面费问题,决定对《求索》停拨资助经费,追回已拨剩余经费,限期整改。
在乌东峰被免职之后,2014年2月,湖南社科院曾在官网刊登《关于求索录用严禁收取版面费的公告》,公开承诺“本刊对录用的,不向作者收取任何费用”,“任何中介以求索名义约稿并收取版面费,本刊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然而,随着乌东峰等人落马及相关案情披露显示,所谓严禁收“版面费”的公告,不过是掩耳盗铃,“潜规则”仍大行其道。
据湖南桃江县对覃建军的判决,覃建军是一名中介,2007年左右与乌东峰发展成情人关系。从2008年起,乌东峰先后将周家文、朱志勇、肖某等《求索》发文中介介绍给覃建军,安排覃建军收取论文和“版面费”,自己利用职务之便在幕后论文发表,按此运作模式二肆收取“版面费”牟利。
具体的操作模式是:由覃建军从《求索》发文中介手中大量收取论文交给乌东峰,乌东峰利用自己在审稿、定稿方面的职务之便,使论文顺利通过三审。论文通过三审后在发表之前,待发文中介从作者手中收取“版面费”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交给覃建军后,乌东峰再将论文顺利发表在《求索》上。若发文中介没有将“版面费”交给覃建军,乌东峰则不予发表。
法院认定,从2013年起,《求索》获得国家社科基金资助并明令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版面费,但乌东峰与覃建军仍然按照之前的运作模式,从周家文、朱志勇、肖某等发文中介手中收取“版面费”帮其在《求索》上发表论文。2013年至2016年,从肖某手中收取“版面费”至少453.75万元,帮其在《求索》上发表论文至少186篇;2013年至2016年,从周家文手中收取“版面费”至少346.5万元,帮其在《求索》上发表论文至少144篇;2013年,从朱志勇手中收取“版面费”至少14.7万元,帮其在《求索》上发表论文至少6篇。覃建军乌东峰收取“版面费”共计至少814.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