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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一改制企业起争夺法人代表称遭警方介入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8-11-23 19:25:00

      第九,关于公司出租的费用、车位等,我们并没有,都是用在了公司的开支上,这些都有据可查;

      记者问:“宋还是涉案嫌疑人,还没有经过判决,没有认定他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就发出公告,宋法人代表和总经理的职务的做法,是否?”

      代留荣答:“不管机关认定有没有罪,宋已经不具备法人代表和总经理的职务,下一步我们要通过民事起诉宋。”

      记者请代留荣出示下公司办公楼出租收益的支出票据和张胜的代持股协议,用以证明张胜的身份以及并未侵占公司办公楼出租收益金的情况。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任何相关票据及协议。

      一、办案过程中,办案曾要求中原公司员工交出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及财务账号、密码等,是否为办案需要呢?宋聚奎一再表示,其与各股东之间股权分配,属于民事纠纷,而办案在侦查过程中多次表示,“他们说不清(谁是股东),我帮你们查清”,并将谁是股东的问题作为办案的主线之一,这与宋聚奎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罪有什么法律连带关系呢?

      二、办案在召集中原公司员工开会时曾说,“宋聚奎犯罪了,法院要判了,法人要变更了……”宋聚奎当时只是涉嫌犯罪,还没有经过公诉、法院审理、宣判,作为办案就直接给下了,他们这么说的依据在哪里呢?

      三、办案在对宋聚奎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曾提出,“让朱琳找张胜和股东谈话,谈妥了就没事了”。他们这么说的初衷是什么呢?是否如中原公司员工所述,“办案利用职权便利介入民事纠纷”呢?

      对于这些问题,警方又是如何看呢?记者来到郑州市,将该案的情况以文字的形式反馈给了宣传部门工作人员,并约定采访该局经侦支队四大队办案王某、荆某等人。但是,随后的几次联系及登门拜访,该办案单位均以接到上级单位通知为由对记者反馈的问题未予回应。

      截至发稿,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针对宋聚奎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罪一案通过集体讨论,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并批复郑州市检察院作出了《郑检侦监撤捕[2017]1号(撤销决定书)》,撤销了对宋聚奎的决定。同时,河南省通过调查明确了郑州市经侦支队四大队办案王某、荆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嫌违法乱纪,并给予了相应处分。

      然而,中原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仍未恢复,宋聚奎作为持有该公司70%股份的股东兼法人,还无法回到中原公司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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