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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校园的法律规制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8-09-15 18:21:39

      眼皮跳测吉凶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最终有148.63万人通过报名资格审查,较去年增加9.17万人,国考报名再度“升温”。

      记者了解到,未将谈判药品纳入医保的省份,享受不到谈判后的价格。部分省份已出现跨省买药的现象。

      上海、接连出台,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上行驶,否则将处以10—50元的罚款。

      【摘 要】:近些年来校园事件层出不穷,一起起事件的发生都令人触目惊心。在我们提倡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后,校园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越演越烈,呈现低龄化、团伙化、利益驱动化的趋势。为此笔者想从法律角度谈谈如何规制校园,以期能有效校园。

      校园[i]是指发生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内的,由学生、教职员工或校外侵入人员通过语言、动作故意师生名誉、人身、损害学校和师生财产、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ii]笔者认为这是传统意义上的校园热,目前还存在校园冷,者不直接以身体,而是通过压力使者长期处于恐惧之中,使人痛苦。所以校园除传统的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外,应加入损害。

      有关单位曾就校园做过以一项调查,调查结果令人非常担忧:曾受过校园的学生约为32.5%;参加过校园的学生约为36%;在身边亲眼看到校园的学生约为48%。调查还发现,校园者在两人以上的约为84.5%。发生在校园内的约为34%。[iii]近年来像这样的调查不在少数,调查结果都惊人的相似。现在的校园呈现低龄化、团伙化和多发性的趋势。面对校园的多发性与频发性,法律能做什么?

      自有校园的发生,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就没有停止过,认为我国刑法14周岁以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经无法与现在社会急速发展、青少年普遍早熟相适应。我国《刑法》和《未成年保》过于注重对未成年的,在校园者和者之间,更倾向于前者。为此学者、代表们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使这些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杀一儆百,产生法律威慑力。也有学者持反对态度,青少年进入是被的可能性大还是被污染的可能性大?我国《未成年人保》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不管法律如何修改,这一初衷不能改变。

      笔者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不能降低,必须清楚刑事责任年龄不是法律单纯的一个数字,而是通过社会学、心理学,青少年身心特点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得出的。有的国家刑事责任年龄只有7岁,这适不适应我国,得通过大量的数据研究。当前青少年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法律必须作出回应。在通过、社会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多门学科的综合研究之后,确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幅度。[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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