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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常识----带你了解版权的的基本法律知识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8-09-15 18:21:33

      属猴的属相婚配表《中华人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界定了《著作权法》中“新闻”的含义:“通过、期刊、、等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这在《最高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得到进一步明确,《解释》第十六条著作权法中的“新闻”是指“通过大众媒介的单纯事实消息”,并“报道他人采编的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法律、法规,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虽然“、期刊、、等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期刊、、等已经发表的关于、经济、教问题的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此后还有一项但书“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而财新的每篇文章后都有声明未经许可不得刊登转载,所以非经许可的复制使用明显违反了著作权法的,属于侵权行为。

      若该引用行为超过了“适当引用”的程度,就需事先经过财新许可。财新网已在转载页面中声明:“为报道消息而引用财新的内容时,须注明“据财新报道”。被引用内容分多个自然段时,每一段开始都应重复来源名称,且原则上引用总量不得超过财新原文的十分之一,如遇独家报道、专题报道及其他重大报道,引用比例应与财新书面商定。”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适当引用”的认定,应从使用目的、使用作品的程度、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四个方面综合判定。首先,要求引用他人的作品,必须于原作,不得,曲解原作,并且无论是何种引用,均应指明所使用作品之作者姓名以及所引用资料的出处;其次,引用他人的作品必须比例适当,两部作品在内容上要有实质性区别,如果整段地摘引他人的作品,或是将他人的多部作品加以,倘若删去所引用部分,自己的本质性创作不复存在或难以存在时,这种引用就不能视为合理;最后,原作的引用必须适宜于新作。被引用的作品与引用后的新作品应有内在的有机的联系,即引用作品的目的正当,是为了介绍、说明与评论的需要。引用的目的不可能只是对原作品的,而是对被引用资料的使用,即用以阐明自己或别人的观点。

      6. 财新发布了一篇很长的报道,我把它删改成短文,并将删改后的短文加一句“据财新报道”,然后就署名为自己发出去,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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