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最大限度保障农民收益。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对土地流转期限较长的可建立价格调整机制,约定调整幅度。也可以谷物定价,货币结算。对土地流转后各种政策性补贴,土地征占补偿等应依法对农户予以保障。
3.3 以农村稳定为底线规范土地流转。土地制度是农村各项的关键和核心,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必须站在农村稳定的高度科学考虑、稳妥推进。
一是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合同管理,登记备案和档案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农村土地流转,防止土地流转纠纷矛盾的产生。
二是科学确定土地流转规模。农村土地流转规模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新型城镇化进程,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学技术水平,农民管理水平和农民可接受程度,不可人为设置流转规模指标,片面求快求大,从而减少土地流转的社会风险。
三是建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按照“村有调解员、乡有调解室、县有仲裁庭”的要求,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依法开展纠纷调解仲裁,及时调处化解土地流转纠纷矛盾。(潜江市财政局姚先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