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苏令银:《论机器人的地位:一种关系式的解释学范式》,《自然研究》,2017(7),转载于复印报刊资料《科学技术哲学》,2017(10)。
4、英、Arthur C.Graesser、Janice Gobert:《具身在人工智能导师系统中隐身何处?》,《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转载于复印报刊资料《心理学》,2017(8)。
5、蒋柯:《计算机模拟大脑与功能性计算策略》,《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转载于复印报刊资料《心理学》,2017(6)。
6、王彦雨:学界关于“超级AI”的论争及其实现的可能径,《未来与发展》,2017(8),转载于复印报刊资料《科学技术哲学》,2017(11)。
7、梁志文:《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法律科学(西北大学学报)》,2017(5),转载于复印报刊资料《民商》2017(12)。
8、易继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法律科学(西北大学学报)》,2017(5),转载于复印报刊资料《民商》2017(12)。
◎入选理由:随着由网络文学改编的影视剧的热播以及由此引发的影游联动效应,“同一故事”“同一内容”产生多种形态的文化产品成为文化娱乐产品生产的新形态,IP(知识产权)问题由此成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众多学者将其纳入自己的研究领域。研究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1.“IP”的新涵义。认为“IP产业”特指能够被后续开发的知识财产,其关键要素是粉丝经济、跨界融合生产、网络文艺、全产业链。2.IP相关理论问题探讨。研究IP在我国目前的概况、与域外国家知识产权的比较、IP资源的开发模式以及“X次元”问题等。3.IP相关产业发展。深度解析IP电影、电视剧、游戏等具体行业的经济收益、制度优化、发展困境及应对策略。4.IP与大众文化、青年文化的发展。反思文化生产的现状,抵制资本狂潮下的IP乱局,确保大众文化、青年文化的良性发展。
◎专家点评:随着网络文学、影视、动漫等行业全产业链的蓬勃发展,能够被后续开发的知识财产日益增加,导致IP产业强势崛起。尤其是相对于真人实景的“三次元”文艺作品,由动漫、游戏、角色扮演及各种衍生产品构成的“二次元”日渐成为受人欢迎的娱乐门类与样式,相关社交平台逐渐成为网络文艺主力军。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文艺新形态,我们要充分重视文化和文艺的正确导向问题,要更清楚地认识并指出文化产业有迥别于其他产业的与操守,既尊重产业的自身特点,又避免其先天局限,凸显文化与文艺作为生产所特有的超然于资本—技术之上的价值,从而在媒介文化与大众文化活跃的当下,为新生的网络文艺创造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生态。而注重创新与嫁接、优化与本土化等关系,则是这个产业自身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实现文化与娱乐打通,助成与防范结合,IP产业才能有更健康远大的发展前景,成为拉动文化产业和文艺创作的重要引擎。(点评专家:复旦大学中文系教授汪涌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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