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财税法。讲授内容以税法为主,主要介绍税法基本原理、税收征收管理、国内五大类主要税种等。
11.金融法。随着社会化商品经济的发展,金融行业的作用愈加重要,票据方面的业务和纠纷越来越多。为适应需要,《方案》将货币、信贷、结算、票据、有价证券和保险等方面的内容纳入金融法课程讲授。
12.市场管理法。这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而设立的新课。主要集中讲流通管理,具体内容为:消费者权益、价格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计量管理、商品质量管理、竞争和反投机倒把等等。商业法和物资法中指令性计划部分纳入计划法讲授。商标法原来是在工业产权中讲授,根据司法部司发(1990)101号《大专(法律)专业教学方案》的有关民法侧重讲权,经济法侧重讲管理和法律制度的分工要求,《方案》把商标管理放在市场管理法中与广告、商品质量管理等一起讲授。
13.科技法。设立这门课程是适应“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进一步促进科技的发展和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渗透、的需要,主要讲授科技进步法、技术励制度、科技组织管理、技术市场管理和技术合同法、专利管理等内容。
14.企业法与公司法。主要讲授企业法、破产法和公司法。企业法重点讲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适当介绍集体、私营、联营以及租赁、承包等形式的企业法律制度。破产法的内容结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讲授。公司法的讲授内容应根据发展逐步充实和增加。
16.中国涉外经济法概论是适应对外的需要设立的,《方案》将经济法中涉外部分的内容,包括我国参加并承认的国际条约和惯例集中在一起讲授。主要内容为:涉外经济合同法、对外贸易管理法、海关法、三资企业法、涉外税法、涉外金融法、涉外知识产权法、技术引进法、涉外保险法、涉外劳动法、经济特区法、涉外公证与律师业务、涉外经济贸易仲裁与诉讼。参见法律大专《中国涉外经济法概论教学大纲》。
17.司计学。这是在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的知识,尽管不太成熟,《方案》仍将其列为必修课,其内容有会计学、审计学、司计鉴定等方面的知识。因此,不另设会计法和审计法的课程。
选修课共例举了十六门,既考虑到普遍的需要,又照顾各地的不同需要。各院校应当从本地区、本行业和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教学能力和人数,确定选修课程。
18.国际私法,主要讲授冲突规范,注意和中国涉外经济法概论的衔接。实行沿海政策的地区应列为必修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