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底,学界已久的张家山汉简释文公布,其中《二年律令·户律》关于田宅制度的律文引起我的极大兴趣,甚至可用来形容。众所周知,战国秦汉时期土地制度的形态及其性质,自上世纪20年代社会史论战以来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焦点,长期争论不决。林先生是战国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所著《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是中国土地制度史研究的集大成之作,在学术史上占有重要地位。长期以来我的思想深受这一学说的影响。然而,读了《二年律令》后,我的看法有所改变,于是开始撰写《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一文。我认为,商鞅变法至汉文帝时期实行的是以爵位名田宅制,以二十等爵划分占有田宅的标准,以户为单位名有田宅,田宅主要通过国家授予、继承、买卖等手段获得。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只是以承认现有土地占有状况为前提,对全国土地占有状况进行的一次普查登记,而非在全国推行土地私有化的举措。土地的继承、转让和买卖都不能视为土地私有制的标志。西晋占田制和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无论是从观念上还是制度设计上,都直接渊源于名田制。
在文章的撰写过程中,我曾和林先生谈到《二年律令》的内容,以及自己的初步感觉。林先生听了后,嘱我帮他买一本《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他要看一看。我大约花了三个月的时间完成论文,然后投给《中国史研究》。之前并没有给林先生看,大概的心理还是有些顾虑自己的观点与老师相左。数月后,时任主编的辛德勇先生告知我,稿子已通过专家审稿。一次跟林先生聊天,林先生提到,《中国史研究》编辑部让他审一篇关于秦汉“名田宅制”说的文章,问是不是我的,我说是的。林先生对我说,希望我能够充分结合文献,做进一步的讨论。我十分,学者对自己的研究都十分珍视,很少有老师心胸能够如此宽阔,不仅对学生持异说不生气,反而给予最大的支持和肯定。林先生让我真正领略了虚怀若谷、兼容并包的大家风范。
进入21世纪后,林先生虽然已是古稀之年,但仍然矍铄,笔耕不辍。发表了一系列重磅文章:《世纪之交中国古代史研究的几个热点问题》(《云南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中国古代知识阶层的原型及其早期历史行程》(《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从“欧洲中心论”到“中国中心论”——对学者中国经济史研究新趋向的思考》(《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孔子与20世纪中国》(《哲学研究》2008年第7期);《“封建”与“封建社会”的历史考察——评冯天瑜的〈“封建”考论〉》(《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3期),等等。这些文章均是针对目前学界热议的重大宏观、理论问题以及历史认识所写,与历史学的发展关系至大,在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