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召开政策说明会,解释说明新法内容和变化
本报讯 今年3月16日,第十届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决定与新法同步施行。
为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我市顺利实施,昨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召开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说明会,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明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重大变化,28家企业的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参加了会议。
新税法,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新税法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的,而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新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3%统一降低至25%,取消了地区性优惠税率,只对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了照顾性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第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第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公、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