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税法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可界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从原则上统一了以住内外资企业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存在的差异,对企业发生的真实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税前据实扣除。在此基础上,实施条例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具体:
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
新税法,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的部分,准予扣除。
新税法,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新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税法还了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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