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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校提升办学水平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7-05-26 11:36:49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部门2016年度专项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闽财绩函〔2017〕1号)要求,我厅将2016年度高校提升办学水平专项资金(含高水平大学及重点学科建设、高校应用转型发展)作为省级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评价项目。现就做好高校自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部门2016年度专项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闽财绩函〔2017〕1号)要求,我厅将2016年度高校提升办学水平专项资金(含高水平大学及重点学科建设、高校应用转型发展)作为省级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评价项目。现就做好高校自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高水平大学及重点学科建设,自评对象包含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集美大学、闽南师范大学、福建工程学院、厦门理工学院等9所高校。

      2.高校应用转型发展,自评对象包含福建工程学院、厦门理工学院、泉州师范学院、闽江学院、莆田学院、三明学院、龙岩学院、武夷学院、福建江夏学院、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等10所高校。

      1.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照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或学科建设规划)或“一校一策”目标管理责任书、应用型高校建设任务书,逐一进行检查和评价。

      2.填写《省级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自评表——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附件1)或《省级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自评表——高校应用转型发展》(附件2)。

      3.撰写自评报告,形成《高水平大学(或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自评报告(2016年度)》或《高校应用转型发展项目自评报告(2016年度)》,自评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3。

      1.我厅将对有关高校2016年度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及高校应用转型发展成效进行评价,重点对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科学研究、条件建设、人才培养、对外交流与合作、服务需求和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指标进行考察,把各校绩效情况作为各类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请各高校于5月26日前将具体工作联系人信息报送我厅高教处,并于6月3日前根据自评项目和对象要求报送以下自评材料:《省级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自评表——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省级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自评表——高校应用转型发展》《高水平大学(或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自评报告(2016年度)》或《高校应用转型发展项目自评报告(2016年度)》,纸质材料一式6份,电子文档发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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