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消费者权益保》第44条了网络交易平台的销售者和服务者致害消费者的责任,但是其的救济方法主要是针对销售者的,无法概括服务者致害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得出这个结论的依据在于,该条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不能提供销售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这是考虑网络交易线上销售的特殊性,在背靠背的交易方式中,的消费者找不到销售者,因而这样的规则。但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并不是这样的,例如网上预约车辆,消费者和专车司机是见面的,提供服务的方式是“线上+线下”,没下的环节,基本不可能存在服务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既然消费者和服务者实际见面提供服务,不能再将网络交易平台没有提供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而应当直接适用一般的服务造成损害的责任规则,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第44条的责任规则。
再如,利用网络非交易平台销售商品致人损害,该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也是一个比较有价值的选题。利用微信贩卖商品的“微商”,现在比较常见,微商销售商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网络非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承担责任呢?我认为,如果微信平台提供者只提供发布信息的服务,而没有对销售行为提供其他直接的服务,该损害与网络非交易平台提供者没有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微信平台提供者提供了其他方式的服务,比如提供了价款的支付方法、商品的邮寄方法,只要提供了这种服务,就是提供了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造成损害,就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第44条承担责任。
就一个选题,进行了如此多的相关选题的研究,形成了扎堆的研究和扎堆的选题,集中发表,会在学界形成冲击力,在这个领域产生影响力,树立话语权。
对于突然出现的涉及法律的事件,刚公布的法律、法规和司释,以及其他有关社会的热点问题,如果有学术价值、实践价值或者社会意义,应当迅速抓住选题,进行研究,及时写作,尽快发表。这种应急法,也是我选题的一个重要方法。
一是,《老年益保障法》修订完成后,我抓住时机选了两个选题:一个是老年监护制度。20世纪60年代开始,相继开始了成年监护制度,我国却。在修订《老年益保障法》时,终于促成制定了第26条,了老年人监护制度,并且了意定监护制度。法律公布之后,我及时选择了《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突破及相关问题》这个选题,写成后在《研究》上发表。修订后的《老年益保障法》了子女应当经常回家探望老人的义务,被一些人嘲笑,讥讽其是没有意义的法律义务,产生了很大的争议。我不同意这个意见,认为这个条文的是有价值的,就从正面写作《“常回家看看”条款的亲属法基础及具体适用》一文,说明了其中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