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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货】杨立新:三十多年论文写作选题经验谈 燕大元照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7-05-22 19:58:45

      我还是说我自己的选题事例。在研究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时,首先是共同侵权行为对应连带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很清楚。其次,无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对应的是按份责任,也是清楚的。再次,侵权责任形态中,不真正连带责任使用广泛,也是多数人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形态,但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所对应的,究竟是何种多数人侵权行为呢?我国侵权理论并没有相关的说明。这样,就从逻辑上提出了一个问题,什么样的多数人侵权行为能够引起和对应不真正连带责任呢?从逻辑推理上发现这个问题之后,我首先想这是否为知识产权法中的间接侵权行为呢?研究发现知识产权法的间接侵权行为既有承担连带责任的,也有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无法直接进行逻辑对应。例如、帮助实施专利权的行为是间接侵权行为,却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侵权责任认为这是共同侵权行为。不过,引起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多数人侵权行为确实具有间接性,例如产品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销售者和生产者中只有一个主体是应该承担最终责任的,生产者生产缺陷产品造成损害,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销售者为生产者造成损害的行为提供了条件,销售者的行为是间接行为。那么,对应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多数人侵权行为,究竟在理论上应当概括为何种概念,特别值得研究,也是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

      我在翻阅日本侵权法资料时,发现了行为“竞合”的概念,即两个行为竞合在一起,造成损害。这一说法了我,经过反复探讨、斟酌,最后确定这种多数人侵权行为应当概括为“竞合侵权行为”,完成了《论竞合侵权行为》一文,提出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中,一个直接侵权行为和一个间接侵权行为竞合在一起,造成人的损害,构成竞合侵权行为,对应的多数人侵权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这篇文章,不仅解决了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理论的逻辑漏洞,同时也形成了多数人侵权行为与多数人侵权责任的理论体系和规则体系,完成了另外一篇关于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文章。

      还有一个典型实例。《侵权责任法》11条是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12条是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前者的原因力公式“100%+100%=100%”,后者的原因力公式是“50%+50%=100%”,即前者是分别侵权行为人行为的原因力完全重合,完全叠加,后者是每一个分别侵权行为人的行为相加,刚好等于造成全部损害的原因力。按照逻辑推理,在两者之间,必然存在一种原因力为“100%+50%=100%”的情形,即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这种分别侵权行为应当与何种侵权责任形态相对应呢?在这样的逻辑推理基础上,不仅概括出了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类型概念,而且概括出了部分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的概念。我在《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一文中,指出了这种侵权行为形态和责任形态的存在,同时进一步影响最高的司释,最终在《关于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了第3条,完全采纳了这种学说。我进一步在理论上进行阐释,写成了《侵权司释对分别侵权行为规则的创造性发挥》一文;同时,针对该司释对侵权中的第三人的责任的不足,写作了《第三人造成污染损害的责任承担》,提出了意见。这种选题,就是运用逻辑推理方法进行选题的一个成功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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