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制度
尽管在道光和咸丰年间,瞿中溶等曾经对官订的尸骨格提出种种非议,但始终未予正式修改。1884年中国水兵李荣被日本警察殴打致死,在中日双方官员莅场下请西医布百布卧施行解剖,这是我国有法医解剖之始。1907年颁布了由修律大臣沈家本修订的《大清新刑律》,首次列入了对鉴定人的规定,其中涉及精神病鉴定、血痕鉴定等现代法医学鉴定部分,但对尸体检验却仍责成仵作按规定的尸格尸图进行检验,对外表检查的检验制度却全无触动。
二、辛亥革命后的中国法医学
1、检验制度的发展
1912年4月颁布的《刑事诉讼律》已涉及到解剖尸体,但又指出:“解剖究属非常处分,非遇不得已情形不宜草率从事也。”1913年11月,北洋政府内务部发布了我国第一个《解剖规则》,其中第2条明确规定:为查清死因准许解剖尸体,这是我国古代法医学与现代法医学的分水岭,是现代法医学赖以发展的基石。此外,《刑事诉讼津》还对鉴定入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法典的新规定为我国的法医学发展提供了可能性,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没有能够胜任解剖尸体任务的法医鉴定人。为了培养人才,1915年首先在北京医学专门学校和浙江省立医药专门学校设立了裁判医学课。同年9月公布的“高等文官考试命令”中规定医学专科第三试科目中有法医学一科;制药专科第二试科目中有裁判化学;第三试科目中有裁判化学实习。这些措施远未能解决法医人才的匮乏问题。
192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发起了召开国民会议和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人民运动,废除治外法权是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一项重要内容。就在要求废除治外法权的运动中,医学和法医学界人士纷纷提出改良司法,发展法医学的要求。1924年冬,林几教授于《北京晨报》发表了“收归领事裁判权与法医学之关系”一文,一些医界人士并向当时的司法部上书,力陈时弊,要求把废除旧法验尸作为改良司法的一项重要措施,并要求政府重视法医人才的培养。
1928年,国民党政府发布新的刑事诉讼法,但这个刑诉法是以清代的尸格、尸图为主,参照《洗冤录详义》加以修改的。表明旧法验尸仍然受到官方的承认,这受到法医学界的反对。
2、法医学研究所的建立
1929年,南京政府司法行政部派医学博士孙逵方筹建法医学研究所在上海真如购地建屋,因故久未就绪。1932年4月林几教授奉部令接任筹备,8月1日正式成立,所名全称:“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其主要任务是培养法医人才,承办全国各地法医检验,开展科学研究,成为我国法医学发展的最重要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