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也有类似法律案例。在INTEL公司诉讼离职员工的案件中,将电子信箱与电邮作为“动产”继续加以;在另一判决案例中,华莱士和代理人向用户或公司发垃圾电邮的行为属非法,判决的根据是其法律中有“不的穿越他人私人的领地”的内容,网络虚拟财产无论被认定成“动产”或“私人领地”,均是被当作传统民法中的“物”进行。
我国的地区也有相似,我国地区《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第3项中:“电磁记录,指以电子、磁性或其他无法以人之知觉直接认识之方式所制成之记录,而供电脑处理之用者。”根据我国地区“刑法”,电磁记录属于“以文书论”的范畴,具有某种物的属性。因此,网络游戏内虚拟的财物、账户均是一种“电磁记录”,而诈骗和盗窃罪里则被归于“动产”和私人财产中,网游盗窃他人虚拟财物的行为也被看做犯罪,可判处最多3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的策略
增加适用条文,强化虚拟财产法律。首先,民法中需增加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明确条文。若运营商及用户出现虚拟财产的纠纷,通常会按两者所签订的服务合同来评判,在合同中通常有对彼此权责的约定,如用户违反,则运营商有修改账号及数据,或停止提供服务及注销账号的,还可根据《合同法》与双方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若用户的虚拟财产被运营商无故损害,也可要求其做出解释并恢复数据,还可按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根据情况提出违约诉讼。而对窃取别人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者在拥有的前提下,可按我国《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中的进行诉讼。另外,按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中的,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并接受服务的时候,依法享有人身财产的安全不被损害之权。因此用户有权根据有关,要求运营服务商保障虚拟财产的安全,如果虚拟财产受损,也有权要求赔偿。其次,刑法需要增加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明确条文。目前我国现法中,有各种适用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的犯罪,比如盗窃罪、诈骗罪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按我国法律,盗窃或诈骗网络中的虚拟财产,是符合刑法中的盗窃罪、诈骗罪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的构成条件的,可按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再次,行需要增加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明确条文。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和《信息网络权条例》等,均需添加有关的条文。
制定有关司释与单行法,健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机制。首先,制定出司释。在未对虚拟财产做出正式立法之前,应考虑问题解决的紧迫性与立法所需的较长周期,由最高做出司释,弥补法律空白并保障网络的健康发展。司释内容中,应确认网络虚拟的财产应具有的法律地位,即其属于的财产之一,还应确认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审核标准。其次,制定网络单行法规和行规。目前的网络经济已经是的产业,因此出台专门的《网络信息法》及《网络虚拟财产法》十分必要。有关的行政部门可考虑出台《虚拟财产保》,规范网络运营商家的服务程序,明确各方权责,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再次,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完善和修订同网络虚拟财产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有许多同网络虚拟的财产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保险法》等,但其中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不够明确,需要修订和完善其中同网络虚拟财产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