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摘要】随着网络科技的进步,有关虚拟财产的案件也呈现出多发趋势,且已成为世界必须面对和妥善处置的实际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网络虚拟财产欠缺法律的。文章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入手,分析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的现状,并提出改进策略。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特征法律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网络科技的进步,有关虚拟财产的案件也呈现出多发趋势,已成为世界必须面对和妥善处置的实际问题。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和相关的代称,在网络中得到普及,在现代社会有很广的适用范围。比如网络邮箱、BBS以及QQ等实时聊天的工具账号内有关的虚拟货币或账号等级,或者在网络游戏里角色具备的装备、属性、、宠物等各种有价值的内容,均可包含在特定的网络虚拟空间中,属于专属的财产内容。概言之,网络虚拟财产就是搭建于各类网络软件平台之上,由特定的信息、符号或者数据构成,并通过使用者按程序设计的规则获得的,具备一定应用和经济价值的新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最为根本的特征即虚拟性,此类财产是一些网络服务器中的数字信息通过拟形而表现出来的虚拟事物。虚拟指的是“不真实”,但并非不存在,其为“非现实”。即虚拟属于人类的一类可跨越现实的创造,把通过人的大脑想象出,但现实生活里没有的物品在网络虚拟世界制造出来,或把现实物品用同真实形象类似的物品在网络中重塑展现,同现实最大化贴近,由此而言,虚拟本身同诗歌、绘画和歌舞等各类艺术并无本质区别。
虚拟性的衍生属性包括:一是依赖性,如同诗画依赖纸张作为介质展现、歌舞依赖人体作为介质展现,使用数字信息建立的网络虚拟财产是科技发展的产物,依赖硬件等介质而存在,若无载体,数据就没了凭依。二是可恢复性,作为网络虚拟的财产,可实施恢复性操作。三是共管性,因为商家仅是把网络软件的平台授权给用户使用,对其中所出现的虚拟财产,商家实际上是能够从后台实施控制的,这主要是为方便管理,为了保持稳定和客户权益,一般来说,商家并不会随便将后台数据做改动。强调网络虚拟财产具备的虚拟性特征,是认可财产虚拟存在的前提,由此才可能继续探寻虚拟财产怎样实现同现实链接的问题,并认识到网络虚拟财产的难题所在,进而探讨解决这一难题的方法。
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价值性的核心特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其价值性是能够实现现实与虚拟的相互转换的,这也是我们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的前提背景,若此类财产只存在于现实世界外的虚拟空间中,也就不存在利用法律进行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