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虚拟财产价值的产生。虚拟财产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组成,开发商通过大量的劳动制造出软件技术,而运营商耗费大量资金从开发商购入,投入和维持运营也需要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需更多的回报才可有盈利;虚拟的空间里,用户投入了许多时间、精力、,获得游戏的资格并得到相应的虚拟物,通过电邮、QQ等通讯工具彼此进行经验交流,经过练级或完成任务来提高虚拟世界中自身掌控的角色级别,或得到有关物品或装备以及游戏中可兑换虚拟物品的虚拟游戏币。以上这些均需要用户费心经营才可获得,即便它只是在特定的虚拟空间里有意义,但对其持有者而言,它们存在的价值不比现实财产低,某种程度上而言,虚拟财产甚至比现实财产更加重要,更加有价值。网络虚拟财产具备的价值性,来自于其劳动和时间的凝结与实际物质的投入。
其次,价值的增值和转换过程。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使用价值,用户除了可以通过软件的可视性见到自己所拥有的虚拟财产来满足其需求,也可运用运营商预先设定的规则,经操作来直接控制此财产,并可通过个人努力持续获得或进行虚拟财务的交换,由此使自身需要得到满足,使虚拟账号或账号中的虚拟人物于虚拟的平台中得到更好发展。而虚拟财产的价值是预先设定的,例如在网络社区或网游里,一定要具备某虚拟物品A才可变换形象,或必须有虚拟物B才可为游戏人物补血,或者必须使用虚拟物品C才可以改变虚拟人物的职业等,虚拟物的使用规则是由开发商研发出来,受运营商控制的,而且使用户明确认同服务协议,即认同虚拟物必须符合预置规则,才可以成为属于自己在网络中的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是因为此类财产具备稀有性,此类财产的获得并非轻而易举,且虚拟财产具备流通性,它同现实的货币可以互换,这是它需要从现实法律中寻求的重要原因和条件。法律中并无虚拟财产进行买卖和交换的内容,虚拟财产能在线上实现用户间、用户与运营商间的流转,也能在线下用现实货币实现网络使用权的转变。现在的网络财产交换十分常见,多数门户网站均设立了专门网易的内容。
性。性指的是虚拟财产的获取方式是的。《民法通则》中,个人财产中只列举出常见的财产种类,但有兜底条款做了覆盖,认为只要是法律允许的具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和其它的财产都是的财产。由此可知,必须获得,财产才是受法律肯定和的,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一部分,应该受到法律,网络的使用者用合乎虚拟空间规范的方法进行公平竞争,即便会给其他参与使用者带来损失,也不可被当做侵权行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