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虚拟财产的性十分必要。比如,网游发达的韩国曾一度明确将虚拟的财产进行交易,但最后以失败告终,现在韩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来规范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除韩国外,我国的和地区等都对虚拟财产的交易作出了司释和法律。我们要借鉴有关经验,在充分论证后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
时限性。虚拟空间是开发商开发出来售予运营商运营的,因此很可能并不能永远存在,而虚拟财产依赖网络虚拟空间存在,当虚拟财产存在的虚拟空间消失,它也就失去了自身的存在价值,所以虚拟财产存在时限性特征。运营商可能停止其经营行为,比如当运营成本高于收益时,或者由于某些不可抗原因而停止。此外,用户若对自己参与的虚拟空间厌倦的时候,也有可能不再登入,抛弃或者删除其名下的虚拟财产,从而使其失去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的现状
我国现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权条例》等各种法律,其中虽然有保障网络安全及规范运营商行为的,但是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为了促使网络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理应制定更完善的法律。
随着网络科技飞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层出不穷,甚至因此引发了恶性的案件,有游戏厂商之间的竞争纠纷,也有厂商与代理商、用户、玩家的利益矛盾。据统计,约有一半以上的网民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由于游戏服务器存在系统漏洞,或由于别人的恶意盗窃使用户受到财产损失,常让者十分。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能够明确依赖的法律,妥善解决以上问题。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刑法》中均有个人财产的法律条款,只是未对网络虚拟财产形成有效的针对性。其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未对虚拟财产的性做出明确界定,而虚拟财产所有权主体和有关的法律构成要素基本无从查证。对窃得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若要使法中的相关条文处置,也面临着对虚拟财产的性辨别问题。由此,虚拟财产目前仍处在无法得到切实的状态,这导致许多网络用户明明受到了实际财产损失却无法。
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虚拟财产实施立法。在网游最为发达的韩国,法律明确“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于运营商而具有财产价值”,运营商“对其做肆意的或删除”。即认为网络虚拟的财产同实际的等财产并没有本质区别。韩国在立法、司法等方面都明确承认虚拟财产具备的价值,在刑法上也有条款。在韩国,有许多刑事虚拟财产被判决的例子,比如用户的虚拟角色或者装备被盗,盗窃者会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