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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透过余额宝看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2015年4月8日星期三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5-04-08 10:54:43

      一方面,要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定。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和义务关系;加强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交易者权益;确保电子交易的性,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犯罪活动。对于互联网金融犯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应该确定。加强监管的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又要给予支持和。比如最高在印发《关于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在审查金融创新产品性时,对于法律、行规没有或者不明确的,应当遵循商事交易的特点、和惯例,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充分听取金融监管机构的意见,不宜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为由,简单否定金融创新的性,为金融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成长空间。”

      另一方面,要修正和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当前,我国虽已具备比较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但大多没有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性。可以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修正与之相关的现有法律体系,将不利于、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部分进行完善;可以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情况,重新梳理各类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统一数据平台。厘定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建立较高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完善个人信息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细化,系统构建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发布网络金融行为文件和国家标准,为网络金融平台运营商、出借人、借款人等相关参与者提供具体化的规范引导。

      总之,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需要针对不同的经营模式和业务操作方式,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所有规则之间应有机结合并有效统一,构建成一套完备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资本市场的发展永远离不开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动,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已日益融入整个金融行业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互联网金融是包容性金融和普惠性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诞生没有依靠财政任何倾斜和注资,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惠及了普通的利益,促使金融业竞争更加激烈、触动商业银行创新。它诞生于市场,发展于市场,所以要用市场经济的规则它、引导它和发展它。(来源:人民论坛;文/肖星星;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注释】

      ①王琴,王海权:“网络金融发展趋势研究”,《商业时代》,2013年第8期。

      ②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金融科技时代》,2013年第7期。

    文章来源于http://www.daosimt4.com/MT4平台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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