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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透过余额宝看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2015年4月8日星期三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5-04-08 10:54:43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

      明确义务。第一,消费关系。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信息量也越来越庞大,客户的可选择范围大量扩张,对网络信息服务的质量要求自然也会越来越高。网络金融服务提供商应更加重视以客户为主的服务,加强对网站的设计、业务流程的完善以及对售后服务等环节的重视,使版面更加清晰、程序更加流畅、服务更加人性化。①另外,在网络金融中,消费者在利用金融工具接受商品或服务过程中,诸如消费者权、隐私权等等权益更易受到侵害,相比于金融机构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网络金融中应该重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这也是网络金融机构在业务活动中对消费者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通过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能力;通过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律制度框架,建立消费者协调合作机制;通过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正式实施,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互联网金融业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该法案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但是,该法规的内容还比较宽泛和模糊,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麻烦和困难,还需要进一步出台更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解释进行规范。

      第二,竞合关系。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是一种竞合关系。一方面,互联网企业与多家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使支付系统与银行系统对接;银行借助互联网企业,使资金在买卖双方之间流转,从而带动传统网银业务向消费、理财方向延伸,双方在跨行支付、跨境支付、移动支付等层面广泛开展合作业务。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影响到银行传统理财业务的发展,对中间业务包括手续费、线下POS手续费的蚕食;甚至互联网金融还会在信贷业务、服务端及收入端与传统商业银行产生冲突。所以,互联网金融应该与传统金融互补短板,使消费者享受到更为便捷的现代金融服务。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在交易规模、交易范围上具有优势。例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以弥补传统金融对小微企业贷款、个人实业贷款的缺位。因为,传统金融机构考虑到规模经济的因素,在利率管制条件下,只能做大额、中额贷款;只有通过互联网金融,才能实现海量规模、海量交易、海量数额,才能对传统金融覆盖不到的部分,实现规模化供给。相反,传统金融在信用度、专业性和监管完善性上,也有着互联网金融目前无法赶超的优势。所以,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传统金融机构之间并不是一场零和博弈(即在严格竞争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各方的收益和损失相加总和永远为“零”,双方不存在合作的可能)。互联网发展的不是金融本身,只是金融的运营方式,无论是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还是金融企业进入互联网领域,谋求的是协同效应,存在的是竞争且合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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