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网络竞争行为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对经营者的责任义务有所,但过于单一,仅仅是一定数额的罚款,对于经营者的处罚和者的补偿是远远不够的。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给付者的物质补偿标准作出新。这里讲的者包括受到打击的竞争对手和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消费者。补偿可以是一定数额的物质补偿,但补偿金额要相对较高,只有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才能使违法者在行动前再三衡量。其次,对者的补偿形式应考虑信誉和层面。除了物质之外,还应有一些其他的形式,比如消除影响、公开道歉等。网络市场中,经营者的声誉胜过千金,因而对于虚假信息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人还应该承担消除影响、公开道歉等责任。
此外,关于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应当给予经营者强制的义务。比如,网络经营者应该履行消费者信息的义务,其信息的安全、使其信息不受黑客、不被非法窃取,同时还要不将消费者的信息作他用。
结语
在互联网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网络市场已经成为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网络市场却不同于其他市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对于网络市场竞争规制投入更多精力,这就要求立法者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要特别注意对网络市场上的竞争行为考虑其中。市场调节是基础,健全的法律是保障,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这样一部针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变化莫测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期待立法者加快完善法律的步伐,使法律真正为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分别为交通大学院副教授,交通大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网络市场,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互联网为媒介,以离散的、无中心的、多元网状的立体结构和运作模式为特征,信息瞬间形成、即时,实时互动,高度共享的人机界面构成的交易组织形式。
②《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该法由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③麟:《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35页。
④王晓晔:《竞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53~55页。
⑤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该处罚主要分为四类,即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申诫罚,这里主要指财产罚。(来源:《》;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延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