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局限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制网络市场竞争行为中存在较大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适用主体范围狭窄。《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本法”。其中阐明了该法所规范和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就立法初衷来说,这里的经营者我们应该做限缩解释,即指的是经过注册登记的经营者。但是在网络市场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概念有时候难以界定。比如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网站淘宝网,其交易模式为2C模式,即Customer to Customer。卖家有时并不具备营业资格,但由于网上开店没有严格的审查登记制度,因而他们不是形式上的经营者,却是实质上的经营者;同时,淘宝网卖家除了在网上进行经营活动外,同时也会购买其他店铺的商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们也是其他店铺的消费者,因而成为一种复杂的混合主体。所以,就网络市场而言,只要是参与者就应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和的主体。除此之外,该法并未对消费者的诉权作出,只说明了经营者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受损失最大的往往是消费者,该法律却未对消费者的诉权做出明确的。
法律内容无法适应新形势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权益,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五条至第十五条,以列举的方式点出了11种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经营者使用的竞争方式越来越多,这十一种具体行为早已远远不能涵盖当前的竞争行为③。面对网络市场这样一个异军突起的领域,该法在规范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更是显得力不从心。所以,这种立法不完备、法律有漏洞的情况,给了一些经营者可乘之机。
旷日持久的3Q大战就是一个鲜活的案例。腾讯QQ和奇虎360均是国内市场份额巨大的客户端软件,从2010年到2013年间,两家公司数次在互联网上展开对战,先后发生了QQ电脑管家事件、360隐私器事件,随后腾讯QQ强制其用户卸载360软件,战火由此逐步地蔓延到了消费者头上。腾讯与360的“隐私大战”升级到对薄公堂,经历了起诉反诉,事件才得以解决。
在法院的中我们可以看到,判决中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对两公司的行为进行认定。但是仔细斟酌,腾讯和360的行为并不只是局限于虚假事实、打击对手商誉,运用技术手段相互打击是否也算得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做出任何解释。此外,对方用户群放弃使用对方产品,这是否也算得上是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用过时的法律来指导和规范当下行为势必会有脱节和局限的地方,这一点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