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网络竞争行为时,往往会出现适用主体狭窄、内容涵盖不全、部门监管不力和责任义务不明确等问题。文章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市场中的应用,结合典型案例,从适用主体、涵盖内容、管理部门和明确责任义务四方面,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局限性,并提出相应的改进。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网络不正当竞争 电子商务 局限 完善
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使以电子商务为主的网络市场①日益壮大,竞争也更加激烈。竞争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优胜劣汰,达到巩固经济发展的目的,但是如果不对其加以引导和规范,网络市场将会变成一个混乱而的战场。“电商价格战”、“3Q大战”等,无不向我们发出警报:网络市场竞争行为需要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否则不仅会打击网络经营者的积极性,也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但是,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这一领域的表现差强人意,因此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完善迫在眉睫。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应用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②中关于网络市场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三十,没有关于网络的只字片语。由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时间较早,且此后20多年一直未曾修改,有些显得呆板而陈旧,所以,用它来规范网络市场行为显得力不从心。但是,从法条的核心内容来看,其对网络市场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的商业”。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由于网络市场自身的特殊性,是一个虚拟却的空间,对于网络市场中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虚假信息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具有适用性。
其他相关的网络市场行为规范。关于规范网络市场竞争行为的相关立法,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大多是一些行规和部门规章。例如,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9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发布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和商务部于2007年3月发布的《关于网易的指导意见(暂行)》。此外,还有一些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网络问题做出的一系列司释等,也对规范网络市场竞争行为起到引导作用。上述法规虽然具体,但是由于制定机构层次普遍较低,所以在法律层面上缺乏权威性,在实际应用中缺乏操作性,达不到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和规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