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门监管不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和第四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主体④作出,即受社会进行监督,受工商管理部门和各级监管。看似完善的监管体制,其实不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往往是行业内的佼佼者,社会组织或个人对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只能是杯水车薪。作为监管机构的各级人民要么坐视不理,要么本持一种主义的态度,事件多数不能公平解决。作为法律执行者的工商管理部门本来就事务繁杂,加上缺乏专业人才,在处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例如,2012年8月14日,京东CEO刘强东用两条微博掀起京东、苏宁、国美等多家电商的电商争霸战。次日,一淘网提供的第三方“战报”显示,6家大型电商的11.7万件大型家电商品中,真正降价的只有5000多件,占总比约4.2%,看似疯狂的降价大战背后其实充满猫腻。一淘网发布数据指出,京东在进行价格战的前夜,提高了一些大家电的售价,次日再“疯狂”降价出售。虽然对于消费者来说也得到了一点优惠,但是这种折扣是建立在以为手段的基础上,实质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次事件中,监管部门反应如何呢?首先,从电商价格战开始直至结束,一直未被任何机构叫停,说明监管部门对于突发事件没有应急预案。其次,的统计数据迟迟不出,只能依靠第三方获得数据,说明监管机构缺乏专业人才,管理效率低下。法律法规制定是否完善,法律是否有效,其中重要的一个指标就是其监管执行机构的能力及效率。我国现在存在对于网络竞争行为监管不力的局面令人担忧。
对经营者责任和义务的存在漏洞。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了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其内容值得讨论。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列举的违法处罚皆为行政处罚⑤,罚款是最常见的手段,但对于网络市场来说,经营者更关注的不是,而是自己的商誉,是品牌背后的价值。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对手的虚假不良信息,在网络这样一个的空间里,信息的速度极快,一旦发生损害经营者信誉的事件,打击可能是致命的。其次,在网络责任方面,我国实行网络实名注册制已经有一段时间,网络交易不仅需要用户真实地址和姓名信息,有的还需要提供用户的银行账号等信息,网络上的用户信息安全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理论上,经营者是服务的提供方,那么用户信息不受的责任也应该由经营者来承担。但是,现实中,责任承担主体并不明确,导致消费者自身信息安全受损。
此外,关于赔偿金额,现行法规,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处以20万元的罚款。但是对于今天的电商来说,20万不能够起到作用。知名电商聚美优品三周年庆期间,三日促销的销售额达10亿。据统计,仅周年庆当天,就有1500万消费者将商品放进了购物车,订单数量超过了200万,交易额突破5亿。然而没过多久,这个一直宣传只卖正品的电商竟然被爆出出售的商品混卖,不由的让跌眼镜。违法成本过低而削弱了法律的规范效力,是我们不能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