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阿里的合伙人制度,了退休、除名等退出机制,具有一定的纠错能力。除名制度甚至对马云等永久合伙人同样适用,体现了一定的包容性。
3、阿里合伙人的选举,合伙委员会、永久合伙人的设置,实质是:合伙人的产生资格仍然由马云等创始人说了算。最终还是将公司的核心控制权集中在马云、蔡崇信等创始合伙人手中,只是更加隐蔽和考究。
4、由于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和持有的股权结合的并不十分紧密,有利于现有合伙人实现一部分套现,而继续保有公司控制权。
5、公司的核心控制权由少数管理层掌握,确实不利于股东利益的,存在一定的风险,这对市场监管机构提出更高的要求。美国纽交所接受了阿里的合伙人制度,显然也是对于自己监管能力的一种自信。(来源:星瀚微法苑;文/卫新;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4)凡本中心注明“来源:(非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均转载自其它、网站与机构,其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中心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近日,重庆卫视“天天630”栏目报道了外卖订餐网站饿了么员工同行的事件,据报道,饿了么重庆公司员工夏宽等人,在同区域开展业务的美团外卖员工董小平,导致对方头部受伤,有两处六厘米长的伤口。从电...[详细]
延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