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2014年9月8日,阿里巴巴集团在美国纽约华尔道夫酒店开始上市的首次演,按照计划,阿里巴巴将于18日完成演,19日在纽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BABA”。阿里巴巴有望成为全球资本市场上融资规模最大的IPO。
此次阿里上市,除了超高的人气、亮丽的数据、无限的预期外,最具争议性与话题性的,就是阿里巴巴与众不同的“合伙人制度”。用马云自己的话说,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建立的不是一个利益集团,更不是为了更好控制这家公司的机构,而是企业内在动力机制。”
然而,马云的“合伙人理想”真的可以成为百试不爽的通行证吗?
面对阿里在港上市的巨大,联交所却对阿里的合伙人制度的说“不”,方面认为,持股10%左右的阿里管理层通过合伙人制度控制公司,违反了同股同权原则,不利于对投资者的公平。对此,马云回应“我们不在乎在哪里上市,但我们在乎我们上市的地方,必须支持这种、创新、承担责任和推崇长期发展的文化”,毅然转道美国上市。
从2010年阿里集团开始在管理团队内部试行合伙人制度;到2013年马云在阿里14周年庆时“”宣布合伙人制度建立;再到今天美国上市时,阿里以法律文件对外公布,阿里的合伙人制度逐渐揭开了神秘的面纱。笔者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发表一些个人观点供读者参考:
“阿里合伙人”是一种特殊身份,并非传统法律意义上的“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定义,在中国或其他主要国家的合伙企业法中,普通合伙人是指共同出资、共同管理企业,并对企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合伙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管理者,还是企务和责任不可推卸的责任人。根据阿里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描述,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虽然在文字和内涵上借鉴了这个概念,但实质上还是根本不同。
阿里的合伙人身份不等同于股东,虽然阿里要求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一定的股份,但是合伙人要在60岁时退休或在离开阿里巴巴时同时退出合伙人(永久合伙人除外),这与只要持有公司股份就能保持股东身份不同。
阿里的合伙人身份不等同于公司董事,招股说明书显示,阿里集团内部,董事会拥有极高的。阿里合伙人会议并没有取代董事会来管理公司,合伙人会议的主要是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权。也就是说,合伙人拥有人事控制权,而非公司运营的直接管理权。
阿里的合伙人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阿里合伙人的职责是体现和推广阿里巴巴的、愿景和价值观。至于财产经济责任,合伙人不是GP了,也就是说,阿里合伙人履职的责任主要是和身份层面的,没有具体财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