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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关于P2P平台涉嫌超范围经营的法律分析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9-17 08:08:20

      四、总结

      资格不等于经营业务资格,当前正规成立的P2P平台大多属于法人企业,具有主体资格几无疑义,但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般都不会包含业务,而网贷亦属于融资性,P2P平台为网贷投资人保障本息,事实上构成了超越特殊范围经营融资性业务,其最终将面临两个后果:民事法律上,订立的合同无效并承担相应合同无效责任;行律上,因超工商登记范围经营面临行政处罚。近来从P2P平台中衍生出了一种新的保障方式,即平台通过提取部分收益成立风险保障基金,以风险保障基金为限保障投资人的本息。

      风险保障基金的本质是什么?是否属于变相的平台?目前仍有疑义,但可以肯定的是,风险保障基金必须与P2P平台“界线”,明确资金来源,建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否则,风险保障基金与平台自有资金混同,无论其叫风险保障基金还是风险资金池还是别的什么名称,事实上它就是平台。(文/李国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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