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自年初以来监管部门多次喊停P2P平台,在的热炒之下,人们对P2P平台相关政策的认识较为充分,但对其违法性及其违法后果的认识似乎有所不足,这也是当前尽管监管部门三令五申平台依然遍地开花的原因之一。P2P平台的违法性,主要涉及超范围经营业务,下面就该点展开探讨。
一、资格不等于经营业务资格
实践中有投资人、甚至金融从业人员仍认为P2P平台为投资人提供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其逻辑是:《法》第7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可以作人”,最高《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目前正规成立的P2P平台基本都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因而具有主体资格(具体是资格),因此平台为投资人提供本息完全。上述逻辑其实是混淆了P2P平台资格与P2P平台经营业务资格。
的确,根据《法》及《民通意见》的,P2P平台可以作为主体,具有主体资格,能够对外提供,但平台对投资人承诺保障本息,实质是将作为一项业务进行经营,而平台是否可以经营业务,由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决定,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平台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都不包括业务。我国《公司法》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并依法登记”,《民法通则》第42条又,“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网贷平台承诺投资人本息,其实已涉嫌超越范围经营业务。
二、“超范围经营”的民事法律后果与行律后果
“超范围经营”直接面对的问题是,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具体至P2P平台,平台保障本息的承诺是否有效?其实,我国对企业一般的超范围经营行为采取的态度,《合同法司释一》,“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并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经营的除外”,因此,并非所有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都无效,只有其超越“国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才无效。至于P2P平台超越的经营范围是否属于上述条款的、特许、经营范围,下文再作分析。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企业是一般的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尽管民事法律认定其订立的合同有效,但行律依然认为其是一种违法且需要加以惩处、甚至是重点惩处的行为。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第16条:“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超范围经营依法予以查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罚款、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某项行为民事法律将其评价为有效,而行律则认定其为违法且需加以惩处,这是法律体系之间的巨大矛盾。幸而这一矛盾已逐渐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修改相关冲突条款已进入议程,但在正式的修改文本颁布之前,采取平台模式的P2P平台应该予以高度重视,无论平台保障本息的是否有效,平台都时刻面临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