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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大数据背景下的精准广告与隐私_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9-08 13:52:28

      当然,很多消费者在网络活动之时,也希望网站向其发送具有强烈针对性的广告,毕竟网络信息过于庞杂,其中大部分信息对特定用户而言并无意义,更加智能化、更加人性化的网络服务才会赢得更多的用户群。这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联网经营模式,在精准广告使用中再次得到双赢局面。

      最后,从侵权法上讲,精准广告不构成侵害隐私权。网络经营者投放精准广告的行为也没有违反现行法律,不存在或故意侵害用户隐私的行为,因为数据来源和使用的“不可识别性”,在客观上也不会造成用户隐私泄露,更谈不上隐私损害后果。

      因此,大数据背景下的精准广告与用户隐私权之间并没有矛盾,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是互惠互利的双赢关系。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布精准广告时仍需注意以下几点,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第一,满足用户知情权。按照《关于加强网络个人信息的决定》,网站要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数据采集、使用方式和范围,不得以格式条款或使用晦涩难懂的词汇用户知情权。

      第二,严格区分用户的身份信息和其他信息。身份信息是用户可识别性的主要标志,网站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用户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发送侵害安宁权的广告。

      第三,满足用户选择权。网站在网民协议中应明确,用户可以使用包括清除Cookies在内的方式网站继续采集数据。一旦用户后,网站不得以其他隐秘手段继续采集利用用户数据。

      第四,互联网企业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技术优势阻碍正当的数据采集工作。在互联网免费经营模式下,正当数据采集工作的性质就是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这种“消费者”的行为从根本上侵害的仍是广大用户的利益,违规企业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裁。

      第五,互联网企业对用户数据应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网站应在技术上提高防黑客盗取手段,在制度上保障信息安全,在上将保障用户隐私权作为最重要发展规划。

      (作者为中国大学新闻与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网络法研究所副所长)(来源:《周末》;文/朱巍;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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