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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大数据背景下的精准广告与隐私_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9-08 13:52:28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互联网已经进入到大数据时代,“数据为王”的互联网经营模式与传统数据的隐私权之间,或多或少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大数据商业化使用中,与用户最为密切的当属精准广告的投放,即广告商、广布者或广告主通过现有数据分析,“推算”出用户现有或潜在的消费意向,对特定的用户推送特定的广告。

      尽管大数据背景下的精准广告模式在国内外已经实施多年,不过,司法实践中和消费者纠纷中仍对此多有争议,焦点多集中在是否侵害用户隐私权的问题上。反对者认为精准广告来源于对特定用户数据的分析,涉嫌侵害用户的隐私权。其实,这种观点是对精准广告法律适用的误读,不论从上,还是从比较法实践看,抑或是从现有法律和互联网发展趋势上分析,精准广告非但没有侵害用户隐私权,而且还符合用户个性化服务达到双赢的趋势。

      首先,投放精准广告与侵害安宁权并非同一概念。用户的网络安宁权概念最初来源于欧洲,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将用户安宁,避免被过多商业广告打扰的写入法律之中,甚至成立了专门的部门来监督此事。我国对安宁权的引入时间较晚,在2012年中国最大的微博社区新浪出台实施“微博社区公约”中,首次明确了用户享有安宁权,任何人不得非经允许向其发送商业性广告。随后,全国常委会在《关于加强网络个人信息的决定》中也将用户安宁权写入其中,在今年一中院发布的权威调查报告中,也首次将安宁权列入其中,这都反映出我国对保障用户网络安宁权的重视程度。

      精准广告的发送与法律所的安宁权很相像,不过二者并非同一性质概念。前者是指广告内容与用户类别的对应关系,后者则是违法向用户直接发送广告的行为;前者表现方式大都为浏览页面广告的特殊化处理,用户不会被额外的广告所打扰,后者表现方式则大都为短信、电话、垃圾邮件等典型侵害用户安宁的行为;前者数据来源于大数据,即无法辨别个体身份信息的数据计算,后者数据来源则是的非法窃取、买卖和利用用户的身份信息,例如,电话号码、家庭住址、邮箱地址等。可见,精准广告作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与侵害安宁权的非法广告之间并非一个概念,在用户上表现也不尽相同。用户如果不想要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精准广告,可以通过清除Cookies等方式自行救济,而非法广告则只能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发布者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精准广告与侵害用户数据安全也不是一回事。网络时代中的用户隐私表现方式主要以网络个人数据为主,法律都对此作出了明确且具体的。从比较法角度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欧盟为代表的严格模式,即严格控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数据的采集和利用;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模式,即用户数据利用与否更多的取决于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契约,法律仅对直接侵害用户隐私的行为作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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