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相关流转税的。
首先,完善的相关。在以电商交易的形式销售有形商品的情形下,交易双方只是通过网络达成了买卖协议,相关的商品和劳务也需要进行离线交换。除了交易媒介的区别外,电子商务交易与传统线下交易并没有实质的区别。电子商务中的有形商品当然可以纳入《暂行条例》的,成为的课税对象。
关于数字化商品的税收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依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无形资产的转让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我国目前正处于“营改增”的试点阶段。在不久的将来,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完成,数字化的产品也将被纳入的征税客体之内。
其次,营业税的完善。营业税的课税对象包括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通过网络销售无形资产的行为与传统的无形资产转让并没有实质的区别,应当纳入现行的营业税征收体系。而对于劳务征税,则应该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营业税一般以劳务发生地为课税地点。但在电商模式下,卖方通过网络提供劳务,具体的劳务发生地难以确定。为此,可以借鉴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对采用数据电文提供劳务的,以其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为课税地点。另一方面,按照行业和类别的不同,我国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设置了不同的税目和税率,电子商务提供劳务的形式究竟应该归于哪类税目,我国的税收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的。
再次,对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各类所得都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目前,电商行业中利用网络进行交易的C 2C个人卖家和现实中的个体工商户近乎相同。个体工商户需要通过申请工商登记经营,而网络卖家只需在电子交易平台上注册信息,就可以售卖商品。因而,对电子商务中的个人卖家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交纳个人所得税。
□调整起征点,给予税收优惠,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有多种运营模式,规模大小不一,质量参差不齐。因此,要根据电商主体的不同规模和税负能力实行差别征税。对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征税要适度,以此鼓励创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的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免征或营业税。以上关于个人和小微企业起征点的,同样适用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同时,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可以将电子商务征税纳入现行税收征管体系,但对发展初期的电商实行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