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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电商不纳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具备可行性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8-18 21:27:57

      当然,明确区分发展阶段和企业类型,是财税部门在完善与电商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与征税的具体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的因素。

      电商征税面临的困难也非常巨大

      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整体规模巨大。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电商交易额突破8万亿元,同比增长31.7%。虽然电商征税有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可行性,但面对如此庞大的电子商务主体,我国的税收征收体系将承受很大压力,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问题也日渐突出。

      □电子商务征税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手段和流程提出挑战。

      传统税收征管是建立在对凭证、账册和报表审查的基础上。电子商务在互联网下,进行产品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记录交易流程的订单、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不留痕迹地修改,导致传统的税计失去基础。

      □电子商务税收管辖和税源管理问题缺乏专门的和系统化的调整。

      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网络交易的信息隐蔽性使得征税主体对纳税主体的经营场所和身份追踪变得困难。按照《税收征管法》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建立税务联系的开始。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建立在工商登记的基础上,而电子商务尤其是C2C经营模式的网络经营者,很少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国内反对电商征税的浪潮高涨。

      反对者认为,目前电子商务市场上的小卖家占绝大多数,他们规模小、经营利润低,店面成本的节省和税款的节约是网络店主相较实体店而言最大的优势。一旦开始对电商征税,这种经营优势将消失,电商市场将面临经营状况恶化的局面,不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

      电商征税应采取税收中性原则不开征新税和附加税

      即使我国的电商市场征税存在税收征管困难等阻碍因素,而且短期内对电商征税也将会对该行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从该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未来对电商征税是毋庸置疑的。就此,结合我国电商行业的背景和国外的经验,提出如下:

      □在现有税制基础上对电商征税,避免征新税。

      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市场潜力巨大,在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与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类似的问题。因此,借鉴国外积累的探索经验并结合本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国情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可行的。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应对电商征税采取税收中性原则,开征新税和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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