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经济|法律 - 法律论文 → 文章正文

    法律论文:电商不纳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具备可行性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8-18 21:27:57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在电子商务征税的上有差异,但普遍赞同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电子商务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也必须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

      ●电商征税有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可行性,但面对如此庞大的电子商务主体,我国的税收征收体系将承受很大压力,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问题也日渐突出。

      ●应在现有税制基础上对电商征税,避免征新税;电子商务中的有形商品应成为的课税对象;电子商务中的个人卖家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交纳个人所得税;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免征或营业税;对发展初期的电商实行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今年,苏宁总裁张近东在上的电商征税提案,以及近期美国通过的《2013市场公平法案》将我国电商是否应该征税的问题,推向了的风口浪尖。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在促进经济发展、拓展税源的同时,其本身具有的交易隐蔽性、交易地点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对象复杂性等特征,也给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带来许多难题。我国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有哪些?电子商务税究竟该不该征?如何征?我们可以从国外电商征税中获取哪些借鉴?

      税收公平原则电子商务应该征税

      首先,电商征税可以增加国家税收并促进电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从艾瑞咨询的最新统计数据来看,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上的网络购物交易额达到1 .3万亿元。其中,又以C 2C运营模式的淘宝网的交易额最占优势,保守估计为8000亿元,假设以3%税率征税,仅额将达到240亿元。但同时,由于电商行业缺乏必要的监管,成千上万的水货、假货正在着买方市场的信任。对电商征税既可以增加国家税收,又可将电商纳管范围,促进电子商务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其次,电商征税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征税的普遍性和征税的平等性。征税的普遍性体现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税法对纳税主体平等适用。征税的平等性体现在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主要强调依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和经济水平分配其应承担的税负,负担能力相同的人应当承担相同的税负,负担能力不同的人税负不同。因此,为税收公平原则,电子商务应该征税。

      近期,美国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的立法提案,要求企业通过互联网、邮寄产品目录、和电视销售商品时,必须向购买者所在地交纳销售税。最早开征电商税的英国,早在2002年生效的《电子商务法》中,大中型网店必须交纳,小型的私人网店也要交纳一定的。新加坡是较早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国家之一,2000年8月31日,新加坡发布了电子商务税收原则,明确了对电子商务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征税的立场。在新加坡国内,通过网络销售货物和传统货物一样征税。

    [1] [2] [3] [4] [5]  下一页


合作伙伴: 开心笑话
Copyright 2010-2012 大戏院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如需合作请联系站长
技术支持:F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