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百度诉很棒案,百度诉奇虎案以及腾讯诉掌中无限案中所涉及的行为则均属于第二种形式的搭便车行为。
在百度诉很棒案中,用户安装被告的很棒小秘书软件后,该软件会在用户在百度网站相应关键词的搜索结果页面中添加广告窗口。因为被告该行为不当地利用了百度公司的用户量且为被告带来了不当利益,因此法院认为该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百度诉奇虎案中,被告亦是采用的不当利用原告网站用户量的作法,只是其行为方式与很棒公司有所不同。该案中,被告采用的作法在于改变原告在其搜索框上向用户提供的下拉提示词,从而引导用户访问与被告有关的其他网页,进行获得更多的用户访问量。
而在腾讯诉掌中无限案,被告同样是不当利用了原告的用户量。该案中,被告开发的PICA即时通软件具有在手机上跟QQ好友聊天以及语音对讲的功能,但该软件中使用腾讯公司的通信协议,建立并开通了与移动QQ系统的服务器的信道,将移动QQ系统嵌入到PICA产品和服务中,向用户提供服务。因为该行为无偿使用腾讯公司的系统资源,提高掌中无限公司在即时通信市场中的竞争力,且由于移动QQ用户属于腾讯公司的收费用户,普通QQ用户为免费用户,因此,掌中无限公司的行为使腾讯公司的普通QQ用户无偿享受了移动QQ用户才能享受的服务,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利益。因此,法院认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除上述情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在互联网领域亦存在其他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璜、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等,但鉴于对于上述行为性质的认定与非网络下的此类行为的认定规则并无不同,故此处不再赘述。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乱象丛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给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更有甚之,某些企业对于已经生效司法判决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后,仍采取相同或类似的行为,给相关企业的声誉及互联网用户的相关权益均造成了不良影响。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呼吁相关企业要认真反思,严格规范自己的市场行为,认真遵守行业自律及商业,减少相互间的恶意,依法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以减少纠纷并共同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来源:法律资讯;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