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同类软件有关的竞争规则
因对于具有相同功能的软件产品而言,某一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与用户数量将直接会对另一产品产生影响,因此,同类软件之间的竞争关系最为直接,而实践中,某一软件产品的安装及运行对另一产品的运行产生影响的情形亦时有发生。
对于此种情形是否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通常会根据不同案情予以评判。即,如果这一情形的产生系基于技术功能等客观因素所致,则通常不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如果这一情形系由竞争主体的主动人为设置所致,则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应避免采用这一行为。
如在奇虎诉金山案中,法院认为,虽然相关涉案版本的金山网盾与两原告的360安全卫士发生了软件冲突,但因计算机软件的程序越来越复杂,加之软件更新速度较快,不同经营者推出的软件出现运行冲突的情况很难避免,甚至时有发生,而被告在发现后主动并及时的采取了补救措施,其行为证明其主观并不存在恶意,因此该行为未违反诚信原则。
但在搜狗诉腾讯案中,法院则认为被告的搜狗拼音输入法采用定时和不定时弹出“搜狗输入法管理器-输入法修复”窗口的方式,引导用户在“修复”输入法时删除QQ拼音输入法在语言栏的快捷方式,造成用户无法再行选择使用QQ拼音输入法,且用户在被告的反复之下按照被告的提示删除QQ拼音输入法在语言栏的快捷方式的可能性很大,因此,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在三七二一诉百度案中,法院同样认为,先安装“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后,再安装“3721网络实名”软件,“3721网络实名”软件不能正常运行,且“3721网络实名”软件在IE中设置的“启用网络实名”等3个选项被取消。上述情形的出现是百度公司为在其软件中加入了屏蔽、他人软件的正常安装、运行的有害源代码,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竞争原则,违反了商业和行业惯例。
三、与搭便车行为有关的竞争规则。
搭便车行为一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在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中,这一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种情形:一为无偿利用他人网站内容的行为;一为无偿利用其他网站用户量的行为。无论是哪一种行为,均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否则法院将会认定违反的商业及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企业应尽量避免实施这一行为。
汉涛诉爱帮案中所涉行为即属于第一种形式的搭便车行为。该案中,被告经营的爱帮网基本上使用了原告经营的大众点评网中的用户点评内容的全部,因为这一使用行为属于无偿利用原告网站中的资源,且已达到了网络用户无需进入大众点评网即可获得足够信息的程度,因此,法院认为,这一行为已对汉涛公司的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