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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关于涉互联网竞争规则的提示_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8-13 16:56:08

      另如在腾讯诉搜狗案中,法院认定,搜狗公司其搜狗拼音输入法是当前网上最流行的、用户好评率最高、功能最强大的拼音输入法,但缺乏相应的客观调查、统计数据佐证,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2、对与竞争对手相关的事实进行披露时,应确保其客观性,用语应适当,且不应具有恶意。

      在商业经营过程中,无论是法律或是商业均不竞争对手之间披露与对方相关的客观事实,但在这一过程中,应确保披露内容的客观性,且应注意采用适当的用语。

      如在搜狐诉新浪案中,被告新浪公司通过多个渠道披露了其在其他法院起诉原告搜狐公司的事实,法院认为因其所披露的信息均是客观、真实的,没有实施和虚假事实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商业。

      另如在金山诉奇虎案中,虽然被告在其网站中发表的《360:金山为市场颓势360》中有“在近期的3Q大战中,金山公司的丑陋表演更是人所共知”等内容,但鉴于上述文章是对金山在其发布会中“360用户隐私”等行为的应激反应,并不能证明其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意图,其行为尚未严重到损害包括金山公司在内的“金山”系列企业的商业信誉的程度,因此未构成商业。

      但在奇虎诉金山案中,法院则认为,被告在其网站中所新闻中突出奇虎公司6款软件被苹果公司下架系可能存在“窃取用户隐私”等原因,因上述内容未经,且通篇采用大量消费者个人的评价口吻,并含有大量推测的言辞,故上述行为给奇虎公司的商誉造成较大影响,构成商业。

      3、尽量避免将竞争对手或其产品与本企业或产品进行缺乏客观依据的对比介绍,即避免比较广告。

      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将竞争对手或产品与本企业或产品进行对比宣传,以衬托本企业或产品更为优质的作法,在商业活动中时有出现。但考虑到此类广告中的对比数据及内容,较难被证明具有客观性,且在这一对比宣传的过程中,通常会有意贬低对方企业或产品,因此,法院现有判决中对于这一作法一般持否定态度。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采用这一作法。

      如在豪杰诉金山案中,金山公司在宣传“金山影霸”时,将其自身的团队与豪杰公司的单枪匹马对比,将自已的产品与对方的产品功能相比,且对豪杰公司中的某项产品功能给予“差”或者“很差”的评价。对此,法院认为,企业为树立良好形象,推销介绍本企业的新产品本应视为正常的商业行为,但其将自身的团队与豪杰公司的单枪匹马对比,由于现代经营中一般认为团队优于单枪匹马,因此此项对比尽管不存在性语言,但显然属于贬低竞争对手;而产品功能的对比缺乏客观依据,对于豪杰公司某项功能“差”或者“很差”的评价,贬低了对手豪杰公司的产品,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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