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摘要】“支付宝”控制权转移事件,将VC&p>
自从新浪网通过VIE模式成功境外上市后,VIE模式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得到快速的应用发展,境外资本通过VIE顺利进入国家法律外资进入的行业,并实现境外上市融资,VIE结构尤其对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支付宝”控制权转移事件,将PE行业内的“VIE(协议控制)结构”推上风口浪尖,将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直接无遗。支付宝事件的负面影响逐步显露出来,目前,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正在积极调研和拟出台针对VIE相关的政策和法规;联交所对VIE模式上市的企业加强法律风险审查和监管,可能要求申请企业针对VIE协议的稳定性和控制力采取法律改进措施,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直接导致企业IPO的失利。
一、VIE结构解析和相关法律
2003年1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第46号解释函(FIN46)“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Consolidation of 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是指根据FIN46需要合并的实体。简单的说,尽管一个实体与另一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前者的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后者,则前者构成后者的可变利益实体,这时双方报表应当合并。合并报表是实现境内权益境外上市的会计前提。
“VIE”来源于上述美计准则的相关,也称“协议控制”模式。一般操作方式为:当事人以其设立和控制的境外公司(BVI、Cayman或Hongkong公司)名义,返程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并以WFOE名义,通过排他性管理咨询或技术服务协议等系列协议(包括业务经营协议、独家服务协议、股权质押协议、资产质押协议和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等)控制境内运营公司(运营公司持有行业牌照和经营许可资格)的全部经营活动,进而取得境内运营公司的主要收入和利润。通过的一系列安排,运营公司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属境外公司,被境外公司合并报表用于境外上市(参见下面:VIE结构图)。
VIE属于海外上市红筹模式的一种,我国涉及监管红筹模式的法律法规一直处于“松”与“紧”之间转换。2005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11号文(《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此后,又发布了29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两个文件,在境外设立公司或以境外公司并购境内资产等需要到国家商务部、发改委与外管局进行审批,这样导致通过红筹方式去海外上市工作处于停顿状态。2005年10月份,国家外管局发布75号文(《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终止了上述11号和29号文两个文件。75号文明确了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业务的登记管理程序,境内企业通过申报也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于是,红筹模式获得短暂的缓冲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