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经济|法律 - 法律论文 → 文章正文

    法律论文:众筹的法律风险与规制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5-02 06:19:15

      三、股权回报类众筹的法律风险

      股权回报类众筹同样蕴含潜在法律风险。目前,中国的股权回报类众筹项目人数多有(比如大家投限定在40人以内),其预先注册并经过筛选出的投资者属于特定对象(如汇),发行股票后通常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故而这种方式可以认定为非公开发行。向非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对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都属于公开发行股票,如果是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主体都必须达到《证券法》相关的监管要求。大家投的创始人李群林认为其与被证监会叫停的美微传媒有区别,原因在于他们的众筹规模达到成百上千人,大家投最低跟投门槛是融资额度的2.5%,每个项目参与众筹的人数不会超过40人。不过,此处涉及到对“公开”的认定问题。若采用广告、公告、、电话、网络、短信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发行,即使认购人数未超过200人,也属于公开发行股票。因此,只要众筹平台以网络等公开方式将融资项目向社会公示,以吸引其它不特定对象加入投资者之列,这就涉嫌以公开方式向社会转让股票。这恰属《证券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严禁之例。

      最后,根据中国刑法,涉及与股权回报类众筹相关的主要有如下几个,即“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券罪”、“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除了可能涉嫌前述变相吸收存款(罪)外,股权回报类众筹最接近“擅自发行股票(罪)”。

      四、其它法律风险

      除上述主要法律风险外,众筹模式还存在其它一些风险,既涉及平台,也可能涉及众筹项目发起人。

      众筹平台营运时,出资人的资金通常先注入平台所设帐户。虽然有的网站此属托管的第三方帐户(比如大家投与兴业银行合作的投付宝),但此类账户多受众筹平台掌控,账户资金并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众筹平台本身并未获得批准从事吸收资金的资格,涉嫌设置资金池。一旦营运出现问题或平台实际控制人出现风险,目前并无避免平台控制人卷款跑的有效措施,则平台控制人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集资诈骗罪。

      实物回报类众筹声称其性质实为预购加团购,但其与通常的预购或团购有重大区别。团购的标的大多已经制造成形,实物回报类众筹涉及的项目在发布时通常未生产成品,其最后是否能必然按预期生产并且及时交付给投资人,存在诸多变数。在当前中国信用比较缺失的背景下,实物回报类项目发起人若无法按期完成项目,或者即使完成项目也不兑现承诺,则众筹平台预先拨付的资金难以收回。如果视众筹为“预购”加“团购”,即支持者与项目发起人之间在法律上构成买卖关系,这在法律上会将产生其它问题。如果发起者使用部分或全部的筹集资金后,项目未能成功,这时从法律关系上看,是买卖合同的一方未能履行交付义务,从而需承担返还合同款项的法律责任,即发起人返还筹集到的资金。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此时发起者已经不具备部分返还或全部返还的能力,且在实践中,各众筹网站大都均未说明一旦项目未获,项目发起人应该向支持者返还资金。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合作伙伴: 开心笑话
Copyright 2010-2012 大戏院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如需合作请联系站长
技术支持:F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