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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众筹的法律风险与规制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5-02 06:19:15

      另外,实物回报类众筹平台的项目从展示、融资成功到产品制造成形一般有数月时间,这段时期项目知识产权(创新、创意)因在平台公示而面临被他人的风险。同时,发起人的项目也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众筹平台上的项目虽事先需经过网站工作人员审核,但由于专业审核人员的欠缺或客观因素的制约,有时仍难以发现项目发起人造假、侵权。比如Kickstarter上的电影项目“同步”成功融资且所拍电影获后,才被发现该电影抄袭法国动画短片“”。如果众筹平台不能证明其已经做了尽职审核的话,则可能与项目发起人构成共同侵权。

      最后,股权回报类项目发起人可能存在故意虚构项目方案和盈利前景,如果经众筹平台未作尽职审核即发布项目信息,发起人与平台可能构成共犯。

      五、众筹法律风险规制的思考

      长期以来,为了社会稳定,中国出台的法制对金融业严格管控,致使金融业活力不足。

      为了控制法律风险以及众筹化之,众筹平台一方面应强化投资风险教育和风险提示,或限止非专业投资者进入;另一方面中国的立法机构可借鉴美国等已有经验,对众筹平台监管并制定规则。监管机构以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和投资者权益两大原则,尽快研究出台规范众筹的规则,同步推进众筹平台监管和投资者。规则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众筹融资对象主要是中小微企业和初创项目,法规单个项目的众筹融资上限,以降低投资人风险;确立项目发起人信息披露机制和披露范围(包括公司基本信息、股本与股东情况、财务状况、主营业务、募投项目信息等);为降低普通投资人的风险,对股权回报类众筹推广认证投资人制度,项目得到机构投资人或专业投资人的认可后,个人投资者才方可跟投,同时加大机构投资人或专业投资人的义务;众筹平台应在证监会注册认证和定期审核,在项目发起人和投资者间保持中立,对投资者有充分的风险提示,有义务对项目发起人(或项目所属公司董事、高管)背景尽职调查;以的、受监管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出资人出资转帐和资金划拨,这个机构可以类似于支付宝的功能,在预先拨付给融资成功的项目发起人部分资金后,项目发起人兑现诺言、得到出资人的确认后,再拨付其余金额给项目发起人。(来源:互联网金融法制微信号 作者:邓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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