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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众筹的法律风险与规制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5-02 06:19:15

      一、众筹的功能和两种类型

      在互联网金融各种发展模式中,众筹是重要部分。众筹通常指项目发起人在互联网平台(众筹网站)发布其创业项目信息,吸引网友为该项目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在2011年,中国首个众筹网点名时间在上线后,目前国内已经有近十家众筹类网站,其功能与特征稍有千秋。一是成为各种创新产品的预售及宣传平台,以点名时间为代表;二是成为影视、音乐拍摄与或著作出版等人文艺术类项目的实现平台,以专注于微电影众筹平台的淘梦网为代表;三是成为一些公益项目的募资平台,以追梦网居多;四是成为促成一些创业项目的投资,以汇为代表。按照其对投资者的回报方式,众筹主要分为捐赠、实物、股权、债权等四种模式。在中国,目前主要存在实物和股权两种回报形式。

      中国的众筹模式尚处于法律灰色地带,面临重律风险。这使得众筹模式在中国遇到重大发展瓶颈。为此,下面根据回报形式的划分,分别论述中国众筹业的法律风险,并试提出控制风险与众筹化的思。

      二、实物回报类众筹的法律风险

      实物回报类众筹的法律风险主要涉嫌非法集资。为规避法律风险、吸引投资,各众筹网站均在其主要网页不约而同对自身性质作相关说明。比如,点明时间声明其行为并非非法集资,理由是跟传统的投资和融资不一样,因为出资人在这里无法获得股权、利润分享的回报,大家是在购买项目成品,不是投资项目。

      中国众筹网站将网友对发起人的项目注资视为购买(以预付费的方式),而非投资。但是,这种声明有偷换概念、文字游戏之嫌,并不必然抹去其非法集资的嫌疑。中国的众筹同样具有投资(对出资人而言)和融资(对项目发起人而言)本质。众筹概念源自于英文“crowdfunding”,本意为集体出资,而非集体购买。

      非法集资是一通俗说法,具体而言则涉及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罪),其在《中华人民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与最高相关司释中均有较明确的界定。结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罪”与2010年《最高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向社会(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司释所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的“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要吸引网友出资,众筹项目必须有回报(公益项目除外)。实物回报类众筹网虽回避股权、货币等法律明禁的形式,代之以产品,这本质上属于以实物回报形式。刑法未明确将承诺回报以及回报的形式作为变相吸收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而是由最高以司释形式对之扩张性补充。但该司释相当于任何形式的回报,使众筹事实上处于违法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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