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情电子商务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创造着在线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管理商业的方法,电子商务将会成为经济发展潜在的增长动力,也将会使的生产、管理、职能和法律制度等产生一系列的重大变革,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发展中国家,建立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权保律制度,是对这些国家提出的特别挑战。
发展中国家的机构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有着很强的影响。第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方面的专业人员缺乏。电子商务产业、网络经济本身的不发达使得相关机构中熟悉该产业及相关技术、知识、经济学方面的人力资源稀缺。第二,行使时约束不够,其法规和政令也经常变化,并且这种变化有时会不,在行使时甚至直接侵害相关人员的隐私权。
在我国,国家干预是长期计划经济的延续,也是弥补市场缺陷不可或缺的手段,在商业活动中起着普遍作用,在国家、地方或地区层次上有着不可比拟的权威,对诸层次活动具有强大的推动力。因此,对消费者隐私权的,态度不明朗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制约因素。
电子商务在我国起步较晚,是一个新兴行业,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一个不成熟但又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因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本身就必然受此状况的。由于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不发达,在我国电子商务的消费者隐私权中,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在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发展不完善的背景下凸显出来。法律很难预测在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又会遇到怎样的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新问题、新现象,出现新问题时,就会出现立法空白,使得消费者隐私权不能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都是多方利益博弈之后达成的结果,电子商务带来的变革及其导致的新法律的制定必然会引发各方即得利益的重新分配。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各个群体利益博弈的大时代,作为利益群体中的,消费者的隐私权的状况令人担忧。
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域外
通过电子商务隐私权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网络的固有特性和利益的驱动。此外,客户个人隐私权意识的缺乏以及相关措施的滞后也是一个方面的原因。个人数据的隐私权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世界在此问题上采取了两种态度。
一是专门的数据立法,如1995年制定了《欧洲数据公约》。该公约几乎包括了所有关于个人数据处理方面的,其目的在于保障个人和基本,确保个人数据资料在欧盟国之间的流通。根据该指令,资料控制者的主要义务有:资料的品质、资料处理方法、资料的处理与告知当事人等。资料当事人则享有接触与反对,并有权更正、删除或封存其个人资料。1996年欧盟理事会通过的《电子通讯数据指令》是对《欧洲数据公约》的补充与特别条款。1998年制定的有关电子商务的《私有数据保密法》亦开始生效。1999年,欧盟委员会先后制定了《互联网上个人隐私权的一般原则》、《关于互联网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的》、《信息公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利指南》等相关法规,为用户和网络服务商提供了清晰可循的隐私权原则,即要求网站搜集个人信息时要发出通知;允许用户选择信息并使用信息;允许用户查看有关自己的信息并检查其真实性;要求网站采取安全措施未经授权的信息。从而在国内有效建立起有关网络隐私权的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