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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研究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4-21 14:47:07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摘要: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交易方式和贸易形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然而,电子商务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特别是消费者隐私权在电子商务中不能受到很好的问题日渐突出。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制约因素主要有传统文化、具体国情等。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应当汲取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强对获取交易纪录等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隐私权中图分类号:D1741文献标识码:A

      “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所有以电子技术手段所进行的与商业有关的活动。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动。”电子商务是一个大于在线交易的概念,它包括所有使用数据电文的商务活动,即企业内部的商务活动和辅助性商务活动(如认证服务和支付活动等);而在线交易仅仅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电子合同为基础的交易性商业行为。本文中的电子商务主要指狭义的电子商务或网络(在线)交易。

      电子商务是未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经济增长的重点领域,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正是看到了电子商务的巨大潜能,对电子商务显示出了前所未有的关注。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就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1998年5月,WTO 132个国签署了《电子商务宣言》。欧盟也十分重视电子商务发展,1996年欧盟设立了一个工作小组来统筹欧洲的电子商务行动;1997年4月,欧盟出台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1999年12月,欧盟15国负责欧洲统一市场的部长通过了一项电子商务的统一法规。在亚洲,电子商务的发展呈不平衡状态,主要集中在日本、新加坡、韩国、中国、中国等国家和地区。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初。据艾瑞咨询公司最新报告,20022006中国B2B电子商务贸易额占B2B贸易总额的比例逐年递增(见下表)。自从社会生产与消费相分离,在与生产经营者的交易关系中消费者就经常处于弱势地位。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因电子商务的特性和消费者自身能力弱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得这一固有的“弱势”日益明显,消费者隐私权等的不足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加人WTO以后,我国加快了与世界接轨的步伐,如果不对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的隐私权等给予特别,将阻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拉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一、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现状

      关于隐私权的定义,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英美法系学者一般采用列举方式给隐私权下定义,在英美侵权法中,对隐私权通常不作抽象定义,而是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概括为几种类型。法系学者多采取概括式的定义方式。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不受他人、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电子商务下的延伸。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以及信息技术、通讯手段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方方面面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电子商务的快捷,广泛,以及电子商务资料的易获取性,使得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不易被控制,导致网上的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修改甚至,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的显得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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