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目前尚无的立法,对隐私权的散见于各部门的法律当中,并不成系统。《民法通则》中并没有明确隐私权这个概念,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疏漏。但是其后立法机关采取是许多措施予以补救,在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用变通的方法,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1993年最高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重申了这一原则。但是,我国从未在法律这一层次上确定隐私权是一项的人格权,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电子合同交易记录就涉及信息(数据)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这一问题。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担心他们在电子合同交易中和使用的产品中会泄漏有关他们财产、信用和消费的信息。而且,随着电子合同和网上银行使用的更加广泛,这种顾虑可能会日益增加。此外,随着顾客的储蓄和交易财产信息的“”,这类犯罪也日益增多。
我国的隐私权的法律基础薄弱,在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权方面也没有直接的、明确的立法。消费者隐私权受损后寻求司法救济时面临许多问题。如侵权对象的认定存在困难;电子及举证责任问题;司法管辖问题;责任界定与责任承担问题等。这些问题在传统交易中也存在,但是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网络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手段和交易,并没有根本改变现行消费者的法律体制和这种法律体制所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网络使消费者面临比传统下更为不利的局面,也就使得这些问题更加的突出和难以解决,司法部门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出现了法律适用上的真空,许多时候也只能凭借一般法律、国外经验、甚至是行使裁量权,不能很好地消费者的隐私权。由于不同、不同法院的不同裁量,法律统一性的神圣权威受到损害。
二、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制约因素
任何法律制度的必然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方面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法律的制定,成为制约法律制度的因素。制约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因素主要有:
(一)传统文化法律由经济决定,受影响,法律与文化也有着广泛的联系。一个国家长期积累形成的传统文化素养形成了该国特有的文化特征,中国传统文化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影响是很明显的。
首先,中国是一个崇尚集体主义的国家,社会具有较强的凝聚力,人们的家庭意识、集体意识、民族意识、国家意识在几千年的文明中得到了巩固和发展,并成为国家得以生息发展的主要力量。这种集体主义文化,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有统一的法律制度,以国家立法形式或部门以政令方式强制实行;反映在社会生活中就是对他人隐私的关注,对个人隐私的不尊重。其次,我国文化对不明朗因素反应较强,人们希望机构能够维系社会遵循一般的惯例,人们对观念和行为有一套特定的看法,不易接受与众不同的想法。具体到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中,是人们不注重个人的专业判断,不强调行业的约束,希望由法律、法规、制度来规范和约束。现阶段规范的缺失,严重制约了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