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了电子数据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作为人们不能直接意义的物质,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电子数据同样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据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实际上在《中华人民国电子签名法》中第一章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这一点在立法的角度解决了原件与与签名的关系,而不再是“功能等同”,这样来说到目前为止无论是从原有法律体系的“功能等同”还是《中华人民国电子签名法》“明确指出”,均对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做出了综合、明确的确认。
3、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确认
综上,我们可以对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作一个综合的、明确的确认。
(1)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传统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力。
(4)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律的其他一些,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随着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手段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对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范电子商务,保持其高效性,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
技术的变化发展永远不会结束,在当今时代更是日新月异。也许以后一些新技术的出现能化解现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碍,或许出现现有法律所不能覆盖的问题,但在一般情况下只能、也必须采用本文的方法对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作出确定,因只有这样才能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又能使律随着科技的进步而前进。总之要从原有法律体系和新增专业法律两方面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来源:比特网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