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经济|法律 - 法律论文 → 文章正文

    法律论文: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3-24 19:32:51

      电子合同作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无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的采用。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

      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商务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不同的组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 Massege,即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

      《电子商务条例》使用了Electronic Record(电子记录),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记录,而该记录--(a)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我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译自Data Massege,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我国《电子签名法》采用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精解》: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

      《电子商务法初论》:Data Massege,数据电讯,是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及其记录。

      从的各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层次问题,即: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这些与电子数据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它们均属于电子数据。这从《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的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电文的解释中可清楚,而我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是不同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合作伙伴: 开心笑话
Copyright 2010-2012 大戏院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如需合作请联系站长
技术支持:F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