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们在赋予电子数据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实际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有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无决,这恰是《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提到的情况:尽管有的国家就电子商业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层次的,书面形式只是其中的最低层次,另外还有与书面紧密联系的手名,以及原件的保存与提交等内容。单纯的书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只有将当事人的签名,以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一般的书面形式,即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
所以我们通过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数据的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应混同于更为严格的一些要求,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等,但是对于电子签名情况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在合同交易中,人们对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常常是与其他条件相结合的,比如同时要求签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们解决电子数据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须解决与之紧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地确定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律效力。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力。而签章的概念是与纸张的使用密切相连的,在以电子数据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
为此,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的技术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商务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因此,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电子签名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