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电子商务对合同的订立规则的挑战
电子合同本质仍是合同,电子合同的订立模式与传统合同相比存在较大差异,这使得主要指导传统商务活动的合同订立规则面对新兴模式时显得滞后。具体表现在: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问题
《合同法》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电子要约是要约的特殊形式。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的目的是使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内容通常不明确,因而双方当事人均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实践中,通常根据内容明确程度以及是否表明表意人愿受此约束来区分两者,二者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表意人是否愿受法律约束以及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在实际操作中,区分两者本就复杂,在电子商务中,这将更为复杂。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电子商务网站上的网页广告和商品展示信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根据《合同法》的,商业广告原则上是要约邀请,若内容符合要约的,视为要约。电子商务中有许多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商品展示信息、广告、通告等,一般而言,广告或展示信息为要约若内容符合要约可视为要约,然而,有时情况特殊,例如商家在网站首页设置包含商品价格信息的图片链接,点击图片后出现的是其他商品信息而非链接图片中所展示的内容;或者浮动的含有图片和文字内容的广告,点击后进入的并非事广告对应商品的页面。此类含有商品和价格信息的图片等仅是商家为吸引消费者并提高点击率的。对于此,传统的区别标准似乎失去用武之地,而且商家通常以此图片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规避责任。
2.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生效的时间问题。我国《合同法》要约和承诺的到达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同时,我国现行《合同法》对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作出相应的。具体而言,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电子签名法》第十一条中也有类似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行约定。根据的规则,笔者认为,我国关于电子要约、承诺到达时间的仍存在的两点不足。一是未对“特定系统”作明确的界定。二是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非指定的任何系统后,收件人很难及时发现该电子要约或承诺是否已经进入了其系统,进而很难知晓其已享受承诺权或者因承诺到达生效合同成立其已受合同约束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