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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浅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2-15 13:02:51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受到法律制裁及负法律后果。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存在关系。

      由于内幕交易行为对证券市场发展危害极大,因此世界均对其加以规范。内幕交易行为对证券市场危害轻者,其主体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或两者兼而有之;对证券市场危害重者,其主体除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上,主要有罚金和有期徒刑两种形式。我国《刑法》第180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证券法》第183条重申,内幕交易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追究萁刑事责任还有一些理论问题需要解决:1、如何区分内幕交易一般违法与犯罪;2、我国法律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都有罚金处罚的,在对内幕交易人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重复处以罚金的处罚,还是二者选择其一即可;3、犯罪主体的确定。

      (二)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

      我国《证券法》第183条,违反内幕交易的,处以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证券交易机构人员违法进行内幕交易,对其处罚要加重。《证券市场禁八暂行》第4、5、6、7、8、10条了市场禁人者的认定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人员将在3年到10年内,甚至永久性地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我国《证券法》缺乏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原则性。主要是因为证券交易面对面的交易,通过集中交易系统完成,要确定方的损失和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非常困难。而为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建立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常必要的。

      目前我国证券法律市场上出现的一个新现象就是法院开始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最高法院于2002年3月15日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院开始有条件受理和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尽管受理的案件目前只限于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但无疑标志着我国在建立民事责任制度方面迈进了大步。在确立民事赔偿制度时,应当明确以下问题:

      第一,人和责任人的确定。人的确定实际是确定可以对内幕交易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由于证券交易不同于其他面面的商品交易,很难证明谁是内幕交易的直接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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